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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辖终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南京森宝利贸易有限公司与杨焯新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焯新,南京森宝利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辖终8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焯新,男,1981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森宝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铁心桥街道马家店村。法定代表人:吴建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剑云,江苏中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焯新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森宝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宝利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4民初18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系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江西省南昌市××镇××江基村小组31号,故本案应由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依法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涉案的房屋位于南京市××区××桥××号,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对于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 涛审判员 郑彦鹏审判员 韦 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明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