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民初2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25民初2781号原告:王某1,女,汉族,1993年12月13日生,住山东省东明县。委托代理人:张凤格,女,汉族,1961年11月20日生,住山东省东明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王某2,男,汉族,1988年9月19日生,住河南省兰考县。委托代理人:靳进才,兰考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霞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1及委托代理人张凤格、被告王某2及委托代理人靳进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2月开始同居,××××年××月××日生育女儿王某3,××××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告父亲早年去世母亲改嫁,孤身一人无依无靠,被告欺负原告娘家无人且本人老实,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殴打原告,每次打过后原告都是忍气吞声不敢吭声,被告抓住原告这一弱点更是变本加厉的欺负原告,被告不但自己殴打还与其母亲一起毒打原告,母子二人多次用棍棒、菜刀等器械毒打原告,被告母亲甚至用烧的通红的火棍照原告头部猛戳,原告的左眼也被被告母亲用擀面杖捣瞎,完全失明落下终身残疾。原告在被告家中尝尽了心酸,受尽了折磨,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特具状要求法院判令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王某3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被告赔偿损失6万元。被告王某2辩称,我们夫妻感情不错,我和我母亲没有打过她,我坚决要求不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2月开始同居,××××年××月××日生育女儿王某3,××××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告以婚后被告及其母亲对其实施家暴为由起诉来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结婚登记证明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生育一女,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诉称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致其夫妻感情破裂,亦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1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1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