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3民初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肖某某、邝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肖某某,邝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3民初986号原告:李某某,女,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被告:肖某某,男,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被告:邝某某,男,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主要负责人:张某某,该分公司经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肖某某、邝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肖贤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