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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8民初1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李国富与庞瑞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富,庞瑞全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8民初1466号原告:李国富,男,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洪轩,四川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翥,四川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瑞全,男,195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兵(系庞瑞全之子),男,198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原告李国富与被告庞瑞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国富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国富承担。审判员  范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