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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3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阜阳御景嘉苑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阜阳御景嘉苑项目部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3483号原告: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法定代表人:秦胜利,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轩,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金宝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江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阜阳御景嘉苑项目部,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阜阳御景嘉苑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阜阳御景嘉苑项目部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阜阳御景嘉苑项目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阜阳御景嘉苑项目部的起诉。审判员 王 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静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