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执他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远银、李明全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远银,李明全,何国亮,钟立玉,王玉林,刘千波,涂火生,韩建华,徐生好,周家国,贺国庆,XX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执他73号申请执行人:李远银,男,194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申请执行人:李明全,男,195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申请执行人:何国亮,男,194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申请执行人:钟立玉,女,195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申请执行人:王玉林,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申请执行人:刘千波,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申请执行人:涂火生,男,195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申请执行人:韩建华,男,196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申请执行人:徐生好,男,195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申请执行人:周家国,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被执行人:贺国庆,男,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被执行人:XX欣,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伍家岗区。李远银、李明全、何国亮、钟立玉、王玉林、刘千波、涂火生、韩建华、徐生好、周家国与贺国庆、XX欣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的(2016)鄂民终3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鄂96执121号。现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民终314号民事判决一案由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源俊审判员 施峰峰审判员 杨斌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学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