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6执5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爱芹、赵秀梅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芹,赵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5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爱芹,女,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赵秀梅,女,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爱芹与被执行人赵秀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秀梅已将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事项履行完毕,执行费已全部缴纳,查封财产已依法解封。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6民初27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洪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