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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民抗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苗全、淄博富隆典当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苗全,淄博富隆典当有限公司,张其刚,孟庆美,张晓雪,张峰,杨兴国,山东博邦纳米材料有限公司,淄博昱洁硅酸钠材料有限公司,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抗8号抗诉机关: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苗全,男,195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淄博富隆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黄河路61号。法定代表人:孙东霞,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张其刚,男,195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原审被告:孟庆美,女,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原审被告:张晓雪,女,198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原审被告:张峰,男,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原审被告:杨兴国,男,196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原审被告:山东博邦纳米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营科技园内。法定代表人:孟庆美,总经理。原审被告:淄博昱洁硅酸钠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营科技园民发路19号。法定代表人:张峰,总经理。申诉人苗全因与被申诉人淄博富隆典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其刚、孟庆美、张晓雪、张峰、杨兴国、山东博邦纳米材料有限公司、淄博昱洁硅酸钠材料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1)桓商初字第310号民事调解书,向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以淄检民(行)监[2017]3703000005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令桓台县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高振涛审判员  田秀沛审判员  张兴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