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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02民初3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单克祥与马又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克祥,马又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402民初3545号原告:单克祥,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回族,宁夏固原市人,农民,初中文化,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燕,宁夏信用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马又拜,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回族,宁夏固原市人,农民,住宁夏固原市。原告单克祥与被告马又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克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燕、被告马又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单克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土地转让款93100元,并赔偿原告损失2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1日,原告从被告处转让位于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官厅镇某某居民点一处地皮用于修建住宅。双方约定转让的地皮四至为东靠7米路,西靠水泥路,南靠197至198号,北靠是水泥路,并签订宅基地转让合同。双方协商过程中,被告称转让的地皮没有任何纠纷。原告在取得的地皮后在部分土地上修建了住宅。2017年6月初,当事人在原告购买的地皮上修建院落,紧邻原告院落的大门。原告阻拦时,当事人称其建造院落的地皮是北塬街道办事处划拨给他的。该办事处告知原告,被告给原告转让的地皮只有0.54亩,其余地皮是集体的。现原告认为自己按照1.24亩的面积向被告支付土地转让款,但实际只取得0.54亩土地的使用权,构成重大误解,现依法起诉。被告马又拜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请。原告留的大门留在西面,原告应该留在东面的七米路上或者南面的四米路上,但是原告留错了。出售的院落是0.54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宅基地转让合同一份,证明被告转让给原告土地面积四址情况以及出现地界纠纷时应由被告承担责任的事实;2.收据一张,证明原被告双方订立合同后,原告按照约定支付给被告土地转让款165000元,被告按约定向原告提供了土地交纳出让金的条据。被告质证认为属实。被告向法庭提供证人马某某证言一份,证明原、被告土地转让合同经马某某作为证明人签订的情况。原告经质证认为,证人当庭陈述和被告是堂弟兄关系,与被告有亲属关系,其证言效力和双方订立的合同相比较,应以书面合同为准;证人在作证过程中,其证言内容具有明显的推测性和倾向性,对于证人提到的原、被告双方明确约定转让土地面积为0.54亩且双方曾到乡政府核实的事实不予认可,因此,双方交易土地的面积,应当以合同约定的四址进行确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作为办案定案的依据。对被告提供的证人马文毕证言,因该证人系原被告宅基地转让合同的证明人,本院作为案件处理的参考。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21日原告单克祥与被告马又拜签订宅基地转让合同,合同约定”一、甲方自愿把自己位于原州区什里居民点土地199号土地转让给乙方共计165000元;二、四至界线:东靠7米路,西靠水泥路,南靠197至198号,北靠是水泥路”。本院认为,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拘束力。被告2016年6月21日与原告签订宅基地转让合同,以165000元的价格将位于固原市原州区什里居民点的地皮转让给原告。原告认为依据合同转让土地的四至界线东靠7米路,西靠水泥路,南靠197至198号,北靠是水泥路,应当为1.24亩,但是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明确约定双方转让的是位于位于固原市原州区什里居民点199号的宅基地,既然为居民点宅基地,系政府指划定的统一面积为0.54亩大小的宅基地。原告认为依据合同四至确定的转让土地面积,不能对抗上述政府统一划定的面积,并且原告自认的1.24亩面积未有相关部门的测量依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土地转让款93100元,并赔偿原告损失2万元诉讼请求,缺乏证据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单克祥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562元减半收取1281元,由原告单克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小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明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