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2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安康市汉滨区汇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石泉县湘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封昀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康市汉滨区汇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石泉县湘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封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2执52号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汇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大桥路。法定代表人李锷。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丰慧,女,汉族,系公司职员。被执行人石泉县湘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封昀,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封昀(曾用名封昌柏),男,湖南衡阳市人,现羁押于石泉县看守所。本院在执行安康市汉滨区汇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石泉县湘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封昀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石泉县湘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封昀涉赚刑事犯罪,公司和个人财产已被全部查封,其财产暂时无法处置变现。现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同意等公司财产处置时再申请恢复执行。经审查,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7)陕0922执52号案件的执行。待被执行人被查封财产处置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 焦 军执行员 王小兵执行员 刘 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常壮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