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01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新疆神龙运输有限公司与昌吉市金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神龙运输有限公司,昌吉市金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01民初775号原告:新疆神龙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市外环路全优种子市场1-2-7。法定代表人:李风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新疆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昌吉市金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昌吉市长宁路长宁大厦7楼。法定代表人:俞福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俞炳山,新疆圆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神龙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昌吉市金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神龙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以房屋拆迁评估报告价款与实际存在较大差异,需要另诉并重新评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神龙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神龙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天红代理审判员 刘 阳人民陪审员 朱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