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6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天津诺尔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天房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诺尔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天房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4民初6850号原告:天津诺尔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西青区津泰道6号(大寺镇)。法定代表人:韩永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爱丽,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超,天津匡时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天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杨北公路北16号。法定代表人:邹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越,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明,北京观韬(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天津诺尔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尔公司)与被告天津天房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诺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超、孙爱丽,被告天房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明、冯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诺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0614.9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10日,原、被告签订《配电柜、配电箱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货物的规格、数量、价款、质量标准等合同条款。2014年1月15日,双方经协商签订《配电柜、配电箱设备教学区采购合同采购补充件三》。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将货物交给了被告,而被告却未能履行支付“补充件三”全部货款义务,尚欠原告质保金10614.9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成讼。被告天津天房建材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天津诺尔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天房建材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诺尔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0614.9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4元,减半收取计902元,由被告天津天房建材有限公司负担32.5元,原告天津诺尔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69.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莫荻书 记 员 杨吉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宣判后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一、上诉权的行使。当事人不服我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在判决、裁定书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逾期不上诉,我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上诉期内,将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缴费凭证及上诉状正副本一并交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逾期不提交,经对方当事人申请,该案件即有可能进入人民法院执行程序。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上诉人承担。二、申请再审权的行使。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我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三、主动履行。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主动向对方当事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也可与主审法官联系主动履行事宜。四、申请执行权的行使。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人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