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9执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沈美芳、周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美芳,周维,汪晓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9执626号申请执行人沈美芳,女,汉族,1976年6月4日生,江苏宜兴人,户籍所在地九江市。被执行人周维,男,汉族,1982年10月20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被执行人汪晓兵,女,汉族,1984年10月15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系被执行人周维配偶。申请执行人沈美芳与被执行人周维、汪晓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款额4300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债权数额43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周维、汪晓兵的财产调查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沈美芳,因被执行人周维、汪晓兵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429执6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晓庆审 判 员 曹 钧人民陪审员 周铁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夏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