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民特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章爱凤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州北极星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常州北极星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钟楼分公司,章爱凤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特21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常州北极星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202号。法定代表人:曾玉成,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常州北极星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钟楼分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劳动西路201号。负责人:朱丽洪,该公司经理。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雪强,江苏常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章爱凤,女,汉族,1969年4月17日生,住常州市钟楼区。申请人常州北极星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极星口腔公司)、常州北极星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钟楼分公司(以下简称北极星口腔钟楼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章爱凤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常州市钟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钟楼仲裁委)作出的常钟劳人仲案字(2017)第161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起申请该仲裁裁决第二项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北极星口腔公司、北极星口腔钟楼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第二项裁决内容的理由是:2015年8月份,被申请人到申请人处工作,担任行政保洁一职。2017年3月20日被申请人以两申请人未支付加班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等存在争议向钟楼仲裁委提起仲裁,该仲裁委于2017年5月17日下达了仲裁裁决。申请人认为仲裁委认定事实错误,裁决结果的第二项明显不当。裁决书认定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每周周一至周六中午时间以及法定节假日也在从事相关工作,该部分事实的认定有违正常逻辑,也与事实的真实情况相左,被申请人周一至周五、周六中午时间为休息时间,相应的法定节假日被申请人均为休息日,申请人从未让其加班,仲裁委却认定上述时间均为工作时间,明显不当。综上所述,仲裁委没有查明本案事实作出的裁决显失公正。被申请人章爱凤口头答辩称,被申请人每天早上6点45到6点50打卡,有时更早,下午四点半下班,如果夏令时是四点,非夏令时是四点半,每周还要到金院长家打扫卫生,单位另外支付300元工资作为补充;中午还需要在食堂进行洗碗。所以主张加班工资是有道理的。本院在审查本案中查明,钟楼仲裁委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章爱凤与北极星口腔公司、北极星口腔钟楼公司工资、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争议一案,章爱凤请求仲裁委裁决两单位支付:1、2017年1月1日至1月2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230元;2、2015年8月6日至2017年1月20日期间加班工资12000元;3、经济补偿金5000元。2017年5月17日钟楼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裁决:1、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北极星口腔钟楼公司一次性支付章爱凤工资差额230元,北极星口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北极星口腔钟楼公司一次性支付章爱凤加班工资9085元,北极星口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北极星口腔钟楼公司一次性支付章爱凤经济补偿金5000元,北极星口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上述规定表明,对用人单位不服终局裁决申请撤销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级人民法院采取的是基于法定事由的有限审查原则。本案中,申请人常州北极星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常州北极星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钟楼分公司系以钟楼仲裁委对加班事实的认定存在错误为由请求撤销仲裁裁决,但该事项不属上述法律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审查范围,同时本案所涉仲裁裁决也无其他可撤销的法定情形,故此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申请人撤销仲裁裁决第二项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常州北极星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常州北极星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钟楼分公司要求撤销钟楼仲裁委作出的常钟劳仲案字(2017)第161号仲裁裁决第二项的申请。案件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常州北极星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常州北极星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钟楼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敬兵审判员 吴立春审判员 杨 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