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5执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李敬华、李敬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敬华,李敬文,刘贵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405执532号申请执行人李敬华,男,195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台儿庄区。被执行人李敬文,男,195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台儿庄区。被执行人刘贵兰,女,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台儿庄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鲁0405民特34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敬文、刘贵兰银行存款或收入800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李敬文、刘贵兰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思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相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