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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民终2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金双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南通博金电器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金双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南通博金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25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住所地南通市。负责人:夏济龙,该行行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双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法定代表人:施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博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施冲。上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因与被上诉人金双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南通博金电器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17)苏0681民初18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未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晓春审判员  刘 琰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倪佩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