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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81执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邓炎华、叶文辉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炎华,叶文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81执保126号申请人:邓炎华,男,195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希,律师。被申请人:叶文辉,男,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邓炎华与被申请人叶文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叶文辉所有的存款贰拾肆万元整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权益。申请人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上饶银行贵溪支行营业部、账户为邓炎华、账号为62×××47的存款24000元用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顺利审结本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查封被申请人叶文辉所有的存款贰拾肆万元整;二、冻结银行存款金额不足部分,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权益;三、立即查封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上饶银行贵溪支行营业部、账户为邓炎华、账号为62×××47的存款24000元用以担保。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金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娅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