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民初3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翁晓辉与王云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晓辉,王云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3865号原告:翁晓辉,男,199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国辉,内蒙古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云生,男,1988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向峰,内蒙古大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翁晓辉与被告王云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翁晓辉撤诉。案件受理费900元,邮寄费2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霍晓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立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