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4执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集清与曹华光、湖南吉时雨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湘0424执保218号衡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原告刘集清与被告曹华光、湖南吉时雨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0424民初100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案件执行需要你单位协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查封本案财产保全担保人熊福祥所有的位于衡东县城关镇三房路2栋402室房屋,房产证号:东房权证城关字第××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7月19日至2020年7月18日止。附:(2017)湘0424民初1005号民事裁定书1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联系人:周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