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30财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廖纲荣、张宏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纲荣,张宏平,徐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30财保36号申请人:廖纲荣。被申请人:张宏平。被申请人:徐桂英。申请人廖纲荣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宏平、徐桂英名下价值12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申请人廖纲荣提供了其和李大红共同所有的位于XXX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X**】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廖纲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张宏平、徐桂英名下价值120000元的财产,期限为2017年7月19日至2018年7月18日;二、查封申请人廖纲荣和李大红共同所有的位于XXX的房屋【房产证号:X**】一套。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查封期限自2017年7月19日至2018年7月18日。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廖纲荣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饶林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廖临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