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3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潼南县鑫友钢管构件租赁站与四川省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潼南县鑫友钢管构件租赁站,四川省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3235号原告:潼南县鑫友钢管构件租赁站,经营地重庆市潼南县梓潼街道办事处卫星村8社。经营者:简明其,男,196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简鹏,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系该租赁站员工。被告:四川省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永宁路53号。法定代表人:周远素。原告潼南县鑫友钢管构件租赁站与被告四川省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潼南县鑫友钢管构件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71元,申请财产保全措施费1320元,共计2991元,由原告潼南县鑫友钢管构件租赁站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鲍柏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