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民初2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孙玄与李铁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玄,李铁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2民初2857号原告:孙玄,男,汉族,2001年1月9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法定代理人:孙某,男,汉族,1979年8月16日生,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仁,安徽惠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铁牛,男,汉族,1997年9月6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志,男,汉族,1965年7月14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系被告之父。原告孙玄诉被告李铁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玄的法定代理人孙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仁,被告李铁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合计7822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1日,被告李铁牛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沿太和县镜湖路自西向东行驶至镜××路××商贸门前段,将由南向北徒步行走的原告孙玄撞到,造成原告孙玄受伤。事故发生后,孙玄被送往太和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事故造成原告孙玄中性闭合行颅脑损伤、口唇损伤、胸壁皮肤挫裂伤、左侧胫前皮肤挫裂伤伴皮肤缺损、皮下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等多处伤害。原告孙玄住院17天,花去医疗费11759元。2017年3月23日,太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太公交[2017]第0009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铁牛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孙玄无责任。后经安徽泰和司法鉴定所鉴定:孙玄因事故所致颅内出血,损伤程度为一级,误工180日、护理60日、营养60日,后续治疗费51200元。故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诉求。被告李铁牛辩称:1、虽然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书认定李铁牛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但不排除孙玄的有关过错。2、安徽泰和司法鉴定所坚定的认为我应赔付款项,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和事实要求。3、我已将医疗费全部给付了医疗机构,所以,原告要求我承担医疗费是没有事实依据的。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太和县人民医院住院收费票据,被告孙玄有异议,认为该笔医疗费系被告之父孙某所垫付,并提供了本院(2017)皖1222刑初237号刑事判决书予以佐证,原告认可该判决书中载明的医药费11000元系被告李铁牛及家人所赔付。故本院认定该医疗费发票中载明的11758.83元中,其中李铁牛及其家人赔付了11000元。本院查明,2016年3月11日,被告李铁牛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沿太和县镜湖路自西向东行驶至镜××路××商贸门前段,将由南向北徒步行走的原告孙玄撞到,造成原告孙玄受伤。事故发生后,孙玄被送往太和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事故造成原告孙玄中性闭合行颅脑损伤、口唇损伤、胸壁皮肤挫裂伤、左侧胫前皮肤挫裂伤伴皮肤缺损、皮下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等多处伤害。原告孙玄住院17天,花去医疗费11758.83元,其中,李铁牛及其家人赔付11000元。2017年3月23日,太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太公交[2017]第0009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铁牛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孙玄无责任。后经安徽泰和司法鉴定所鉴定:孙玄因事故所致颅内出血,损伤程度为一级,误工180日、护理60日、营养60日,后续治疗费51200元。上述事实,由原告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太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费发票、安徽泰和司法鉴定所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的病历及用药清单、本院(2017)皖1222刑初237号刑事判决书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在该次事故中,李超受伤,系由被告李铁牛过错所引发,太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太公交[2017]第0009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铁牛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对该事故的后果,李铁牛应当按责任承担100%民事赔偿责任。事故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故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李铁牛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不足部分,按责任划分由被告李铁牛100%承担。被告李铁牛及其家人赔付的医疗费11000元应予扣除。李铁牛致原告孙玄损伤,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本院不予支持。后续治疗费虽未实际发生,但鉴定机构根据原告的伤情,能够确定必然发生,本院予以支持。据此,孙玄的实际损失为:医疗费11758.83元、护理费7290.9元(44353÷365×6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510元(17天×30元/天)、营养费1800元(30元/天×60天)、交通费85元(5元/天×17天)、鉴定费2100元,后续治疗费51200元,合计74744.73元。扣除被告李铁牛及家人已赔偿医疗费的11000元,被告还应当赔偿原告孙玄损失63744.73元。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铁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玄损63744.73元。二、驳回原告孙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6,减半收取878元,由被告李铁牛负担716元,原告孙玄负担16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光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单 新附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