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5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凤云与被执行人刘小侠民间借贷纠纷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凤云,刘小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5执43号申请执行人赵凤云,女,汉族。被执行人刘小侠,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凤云与被执行人刘小侠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陕0525民初89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小侠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经执行查证,被执行人刘小侠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任何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5执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峥嵘审判员 王海杰审判员 李宏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