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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宣城众成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诉宣城瀛东投资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众成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宣城瀛东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皖18民初10号 原告:宣城众成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梅溪路天都花园12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啸尘,安徽锦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杰,安徽锦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城瀛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双桥物流园区鳌峰东路与瑞草魁街交汇处宣城国际服装城展示中心。 诉讼代表人:李祎,宣城瀛东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骏华,宣城瀛东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浩,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宣城众成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成建筑设计咨询公司)诉被告宣城瀛东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瀛东投资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众成建筑设计咨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杨啸尘、被告瀛东投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众成建筑设计咨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确认众成建筑设计咨询公司对瀛东投资公司享有债权849447元。事实和理由:瀛东投资公司委托众成建筑设计咨询公司及合肥市方正城建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城建规划设计公司)为宣城苏浙皖纺织服装城内1#—4#楼的内装饰和外装饰工程提供设计服务,三方共同签订了《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宣城国际服装城委托设计协议书》、《设计协议书》。合同签订后,众成建筑设计咨询公司及方正城建规划设计公司按约及时完成了绝大部分设计成果并交付,直到2015年6月瀛东投资公司因资金困难口头通知暂停设计工作。经鉴定,瀛东投资公司应当支付众成建筑设计咨询公司及方正城建规划设计公司937447元设计费,扣除已经支付的8.8万元,尚欠849447元。根据三方约定,该设计费由众成建筑设计咨询公司收取,但在瀛东投资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对众成建筑设计咨询公司申报的债权未予确认。 瀛东投资公司辩称:对众成建筑设计咨询公司主张的案件事实无异议,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众成建筑设计咨询公司为证明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举如下证据: 1、《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设计协议书》、《宣城国际服装城委托设计协议书》各一份,证明上述合同约定了权利、义务,以及设计范围、单价、设计费的结算依据等; 2、设计图纸十二份,证明众成建筑设计咨询公司已完成的设计成果及工作量; 3、宣城市宣乐数码图文服务部的晒图记录及《结构、抗震审查意见及相应整改措施》、宣城市宣乐数码图文服务部营业执照,证明众成建筑设计咨询公司已完成的设计成果及工作量; 4、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宣中民二破字第00003-3号通知书、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关于管理人不予确认债权的告知函》各一份,证明瀛东投资公司管理人对众成建筑设计咨询公司申报的债权不予确认; 5、委托评估报告一份,证明众成建筑设计咨询公司完成的设计成果的价值是937447元。 瀛东投资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 瀛东投资公司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瀛东投资公司对众成建筑设计咨询公司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确认的证据和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查明如下案件事实:瀛东投资公司将宣城苏浙皖纺织服装城1#—4#楼内装饰和外装饰工程设计发包给众成建筑设计咨询公司及方正城建规划设计公司,三方分别于2014年6月19日、2014年10月、2014年12月1日签订《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设计协议书》、《宣城国际服装城委托设计协议书》,约定了设计项目内容、设计要求、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其中约定由众成建筑设计咨询公司开票收款。合同签订后,众成建筑设计咨询公司按约履行合同,瀛东投资公司在支付首批设计费8.8万元后,余款未予支付。2015年10月28日,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方冰等149人对瀛东投资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众成建筑设计咨询公司向瀛东投资公司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瀛东投资公司管理人于2016年2月2日发出告知函,对众成建筑设计咨询公司申报的债权不予确认。众成建筑设计咨询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瀛东投资公司支付设计费1000730元。诉讼中,经安徽九州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鉴定,众成建筑设计咨询公司完成合同约定工作量的70%,完工合同价值为937447元,众成建筑设计咨询公司支付评估鉴定费4000元。庭审中,众成建筑设计咨询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众成建筑设计咨询公司对瀛东投资公司享有债权849447元。 本院认为:案涉《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设计协议书》、《宣城国际服装城委托设计协议书》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众成建筑设计咨询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基本完成设计项目,经安徽九州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众成建筑设计咨询公司完成的合同价值为937447元。瀛东投资公司已支付8.8万元,尚欠余款849447元。众成建筑设计咨询公司诉请对瀛东投资公司享有破产债权849447元,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宣城众成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宣城瀛东投资有限公司享有债权849447元。 案件受理费13807元,鉴定费4000元,合计17807元,由被告宣城瀛东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学军 审 判 员  朱 林 代理审判员  王 瑶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沈 晔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八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