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122民初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林惠琳与詹登普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惠琳,詹登普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7)粤5122民初475号原告:林惠琳,女,199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饶平县人,住饶平县,委托代理人:詹建辉,饶平县新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詹登普,男,199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饶平县人,住饶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惠琳诉被告詹登普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惠琳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原告自愿同意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纠纷已解决。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属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惠琳撤回起诉。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林惠琳负担。审判员 詹延光二0一七年七月十九曰书记员 吴泽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