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5民初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福建省金农威饲料有限公司与陈子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金农威饲料有限公司,陈子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1182号原告:福建省金农威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长泰经济开发区兴泰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6966044859。法定代表人:张镇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蓝长坤,男,原告单位营销总监。被告:陈子福,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原告福建省金农威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子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福建省金农威饲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金农威饲料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自行庭外协商和解并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省金农威饲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30.25元,减半收取计415.13元,由福建省金农威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洪志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志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