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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4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李想、XX等与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想,XX,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4484号原告李想,男,199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原告XX,女,199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涛,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铜山大道与雪松路交叉口西南角。法定代表人李英浩,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想、XX诉被告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想、XX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想、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李想、XX负担。审判员  贾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