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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3执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高俊峰与杨远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俊峰,杨远庆,盛雪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3执711号申请执行人高俊峰,男,197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被执行人杨远庆,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被执行人盛雪丽,女,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本院在执行高俊峰与杨远庆、盛雪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远庆、盛雪丽未履行(2015)鄂枣阳北民初字第004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杨远庆、盛雪丽存款XXX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明胜执行员  李顺斌执行员  郭群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 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