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执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成都上林设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金马泰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上林设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金马泰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127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上林设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星辉中路7号。法定代表人苏杨。被执行人成都市金马泰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金马镇温泉大道四段283号。法定代表人蒋晓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5民初11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19日���案执行成都上林设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市金马泰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6025元。执行中查明,本案与本院(2017)川0115执1269号案件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完全相同,具有关联性。现将本案件并入(2017)川0115执1269号案件,以(2017)川0115执1269号案件为母案进行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6025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成都市金马泰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申请人成都上林设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6025元。二、终结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5民初11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 丽人民陪审员 周跃明人民陪审员 薛德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曹 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