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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民初2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温县第一法律服务所与温县水利局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温县水利局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2600号原告:温县第一法律服务所,住所地:温泉镇。诉讼代表人:张彦明,该所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炳利,温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温县水利局。住所地:温县。法定代表人王红权。局长。原告温县第一法律服务所与被告温县水利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温县第一法律服务所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县第一法律服务所负担。审判员  段爱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志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