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民初2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温县第一法律服务所与温县水利局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温县水利局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2600号原告:温县第一法律服务所,住所地:温泉镇。诉讼代表人:张彦明,该所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炳利,温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温县水利局。住所地:温县。法定代表人王红权。局长。原告温县第一法律服务所与被告温县水利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温县第一法律服务所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县第一法律服务所负担。审判员 段爱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志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