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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1民初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1072号原告:徐某,女,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枣强县。被告:杨某,男,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枣强县。原告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徐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申请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施福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爱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