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2执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刘某、张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张某,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2执63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钟某。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执行刘某申请张某、钟某一继承纠纷案,现因被执行人张某;钟某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2执6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 晓审 判 员 王占富审 判 员 江振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刘秋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