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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2执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刘某、张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张某,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2执63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钟某。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执行刘某申请张某、钟某一继承纠纷案,现因被执行人张某;钟某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2执6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 晓审 判 员  王占富审 判 员  江振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刘秋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