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024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正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正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4执64号移送单位:祁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正明,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双峰县人,小学文化,住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本院在祁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被执行人王正明诈骗罪罚金执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王正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经依法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王正明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财产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培琦审判员  金健群审判员  娄文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晶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