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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昆明市盘龙区东兴四钢租赁站与云南红林盛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市盘龙区东兴四钢租赁站,云南红林盛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252号申请执行人昆明市盘龙区东兴四钢租赁站。经营场所昆明市龙泉街道办事处棕皮营村。经营者李艺。被执行人云南红林盛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环城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建林。关于申请执行人昆明市盘龙区东兴四钢租赁站与被执行人云南红林盛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11民初34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昆明市盘龙区东兴四钢租赁站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32246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费188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云南红林盛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生效判决书的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11民初34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姚琼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顾若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