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1刑初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刘曜玮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曜玮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1刑初136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曜玮,曾用名刘志伟,男,199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东万江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2月18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辩护人黄豪勇,广东同有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诉刑诉〔2017〕1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曜玮犯赌博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曜玮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2017年1月2日起,被告人刘曜玮为牟利在一个名为“力劈华山”的微信群内作为庄家,聚集群内人员进行一种名为“蛋蛋彩”的赌博,刘在群内发布相关的赌博信息及记录统计参赌人员的投注情况。“蛋蛋彩”赌博每天从10时至24时期间接受投注,每五分钟开码一次。刘曜玮平均每期约接受30名参赌人员的投注。其中刘曜玮从第801317期至第801370期间,共计接受投注47期、共计投注额126243元,获利约20000元(因未结算,未收到赌资)。2017年1月8日17时许,参赌人员去到与刘曜玮约定的东莞市东城区东城南路东城第二高级中学对面的微咖啡店内等候与刘结算赌款时被民警查获。2017年2月18日18时许,公安机关在万江区精盛厨具厂内将刘曜玮抓获归案。上述事实,各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手机等作案工具,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刘曜玮的手机微信截图、在校证明等书证,证人梁某1、黎某、王某1、李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照片,证人何某、李某2、袁某1、温某、袁某2、卢某1、叶某、袁某3、梁某2、王某2、梁某3、韩某、梁某4、卢某2、陈某、袁某4的证言,被告人刘曜玮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曜玮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曜玮犯赌博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曜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刘曜玮适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关于本案被告人刘曜玮的身份问题,根据被告人刘曜玮归案后所供述的身份情况,经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函调查,至今未能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七)项“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刘曜玮其自报身份予以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曜玮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8日起至2017年8月17日止。罚金2000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二、随案移送的银色苹果5手机一部、粉色苹果6S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梁 聪审 判 员 李丽萍人民陪审员 许 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龙军(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