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民初2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北某与兰某1、兰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某,兰某1,兰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2352号原告:北某,女,194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克什克腾旗应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兰某1,男,1948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兰某2,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北某诉被告兰某1、兰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北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递交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兰某2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某撤回对被告兰某2的起诉。审判员 王春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