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执3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罗志宝与王云琼何业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志宝,何业龙,王云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3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志宝,男,汉族,1974年2月25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何业龙,男,汉族,1967年8月7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王云琼,女,汉族,1970年8月18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执行人罗志宝与被执行人何业龙、王云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25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罗志宝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何业龙、王云琼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 毅审判员 谭瑞萍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 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