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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民初4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毛靖锋;李亚飞;曾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靖锋,李亚飞,曾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民初4967号原告毛靖锋,男,198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被告李亚飞,男,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曾友,男,198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受理原告毛靖锋诉被告李亚飞、曾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因原告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佘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