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民初4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毛靖锋;李亚飞;曾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靖锋,李亚飞,曾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民初4967号原告毛靖锋,男,198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被告李亚飞,男,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曾友,男,198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受理原告毛靖锋诉被告李亚飞、曾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因原告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佘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