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执20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胡星与崔浩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星,崔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20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星,女,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崔浩,男,1987年4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湘0111民初444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崔浩名下湘AB72**捷豹下系2995CC小型轿车。现因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解除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崔浩名下湘AB72**捷豹下系2995CC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辉审 判 员 杨眺宇代理审判员 欧 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谭松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