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执字第0139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袁军与邢慧琳、邢本根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军,邢慧琳,邢本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139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袁军,女,1970年12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邢慧琳,女,197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邢本根,男,194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以(2016)皖0202执1217号、(2015)镜执字第0139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邢慧琳、邢本根所有的房屋及所享土地使用权。现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邢慧琳所有的房屋及所享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