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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执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邵志忠与江西省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赣州分公司经济补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志忠,江西省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赣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1093号申请执行人:邵志忠,男,1965年4月26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江西省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赣州分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法定代表人:赵翠荣,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区劳人仲案字(2017)24号仲裁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省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赣州分公司的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20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海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