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1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陈远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远尧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刑事判���书(2017)粤0781刑初319号公诉机关台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远尧,男,198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台山市。2006年5月19日因犯盗窃罪、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1年3月30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辩护人陈远翅,系被告人陈远尧的哥哥。台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公诉刑诉[2017]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远尧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莹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远尧及其辩护人陈远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陈远尧通过手机与陈某1联系好��,驾驶小汽车去到台山市斗山镇秀墩村牌楼处,贩卖毒品海洛因2小包,共重0.22克给陈某1,非法得款200元。陈某1随即将上述向被告人陈远尧购买的毒品转卖给吸毒人员梁某1,交易完毕后被台山市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在吸毒人员梁某1身上缴获毒品两小包。缴获的上述毒品,经检验检出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远尧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1、梁某1、陈某2、李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检查笔录及称量笔录,物证及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意见,现场照片,相关书证,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远尧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任。被告人陈远尧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书面建议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被告人陈远尧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陈远尧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均没有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远尧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缴获的毒品,依法予以没收、销毁;贩卖毒品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被告人陈远尧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远尧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远尧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17年11月13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陈远尧贩卖毒品的违法所得200元。三、扣押在案的毒品,由扣押机关台山市公安局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谭阳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谭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