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2民初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沈后晔与李炽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后晔,李炽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2民初1097号原告:沈后晔,女,196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杰政,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炽锋,男,197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北侧雨润·香水百合20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X104521318(1-1)负责人:王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晖,男,198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后晔诉被告李炽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后晔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后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4元,减半收取169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江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