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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民终1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滁州长城国际动漫旅游创意园有限公司、张慧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滁州长城国际动漫旅游创意园有限公司,张慧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民终14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滁州长城国际动漫旅游创意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大道2188号3号楼一楼(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680538543(1-1)。法定代表人:王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慧,女,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现住安徽省滁州市天安都市花园东区,上诉人滁州长城国际动漫旅游创意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慧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7)皖1103民初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滁州长城国际动漫旅游创意园有限公司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滁州长城国际动漫旅游创意园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滁州长城国际动漫旅游创意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滁州长城国际动漫旅游创意园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海燕审判员  谭庆龙审判员  张明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 梦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