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侯玉玲申请执行刘丽强租赁合同纠纷��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玉玲,刘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943号申请执行人:侯玉玲,女,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刘丽强,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宝坻区。申请执行人侯玉玲与被执行人刘丽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57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侯玉玲于2017年4月1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9939元。被执���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4日2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2017年5月16日、2017年6月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办案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刘丽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3.被执行人刘丽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刘丽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5.申请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6.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将被执行人刘丽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7.承办人前往被执行人刘丽强户籍地调查,被执行人已不在此地居住。8.申请人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9939元,执行到位金额0元,尚有9939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9.本院于2017年6月9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因被执行人刘丽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国艳代理审判员 沈京凯代理审判员 郭 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