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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2执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张家口凯盛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口凯盛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2执566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凯盛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叉道桥。法定代表人朱景河,总经理。被执行人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天水市泰州区精表路26号。法定代表人刘长清,董事长被执行人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产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物流基础5号-284号。负责人刘宏,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凯盛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北京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日作出的(2017)冀07民终756号民事判决书和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的(2016)冀0702民初1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凯盛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北京分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收入730925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路小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晓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