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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91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骆刚、朱宏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刚,朱宏玉,宜昌家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昌诚功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91民初603号申请人:骆刚,男,汉族,1977年10月24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现住湖北省宜昌市。被申请人:朱宏玉,男,汉族,1964年1月10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申请人:宜昌家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三峡路,组织机构代码:78816679-3。法定代表人:朱宏玉,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宜昌诚功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双虹大道16号(家旺国际广场),组织机构代码:57988182-X。法定代表人:朱宏玉,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骆刚与被申请人朱宏玉、宜昌家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昌诚功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骆刚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朱宏玉、宜昌家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昌诚功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资金人民币27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的等值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骆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而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朱宏玉、宜昌家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昌诚功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7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骆刚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许 静人民陪审员  李明喜人民陪审员  刘先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陶文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