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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7财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满洲里金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萨仁其其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满洲里金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萨仁其其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7财保39号申请人:满洲里金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星,职务:董事长。住所地:内蒙古满洲里市。被申请人:萨仁其其格,女,现住新巴尔虎右旗。申请人满洲里金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因被申请人萨仁其其格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为防止其转移财产为由,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对被申请人草场补贴款银行账户进行冻结。申请人满洲里金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已提供反担保。本院认为,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故申请人满洲里金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申请人萨仁其其格草场补贴款银行账户内14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苏 优 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朝克巴特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