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4执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宿迁新天地家居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周美云、王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迁新天地家居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周美云,王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749号申请执行人宿迁新天地家居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商贸广场,组织机构代码76914679-7。被执行人周美云,女,1975年,1982年6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商管部经理,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被执行人王亮,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依据(2015)洪商初字第0078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周美云、王亮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宿迁新天地家居市场管理有限公司616865元,案件受理费11920元由周美云、王亮承担。经申请执行人宿迁新天地家居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申请,2017年2月7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2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周美云、王亮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017年2月28日,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于2017年6月29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于2017年3月15日轮候查封周美云所有的位于泗洪县银河国际广场A01-2031室房产,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波执行员 王伯涛执行员 赵 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卢 瑶第1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