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02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李能、闭少花申请确定监护人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能,闭少花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802民特8号申请人:李能,男,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宗霖,广西桂霖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闭少花,女,1968年2月15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港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范模,广西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李能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李能称,被申请人闭少花是申请人李能的后妈,李玉明系申请人的亲生父亲。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桂0802民特10号民事判决书,宣告李玉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日贵港市港北区贵城街道小江村(社区)委会指定闭少花作为李玉明的监护人。闭少花担任李玉明的监护人后,因身体状况欠佳,经常生病并且需要住院,有时闭少花一个人外出些日子,经常是由申请人照顾李玉明,同时闭少花也表示其身体健康状况不好,无法照顾李玉明,也愿意将李玉明的监护权及照顾责任交给李能。为此,申请人诉至法院,要求撤销闭少花对李玉明的监护权,将李玉明的监护人变更为李能。闭少花称,1、被申请人没有丧失监护能力,也没有不履行监护职责,被申请人一直履行监护职责,一直照顾李玉明起居生活。前段时间闭少花未能很好照顾李玉明是因为身体不适,由李能代为照顾了一段时间,现在闭少花身体已经康复,完全有能力履行监护职责照顾好被监护人李玉明。2、本案不能将监护与护理混为一谈,不能把监护等同于护理。在履行监护职责期间,如果经济条件允许是完全可以聘请他人协助护理,闭少花生病期间以及李玉明后来入院治疗期间,闭少花多次与李能商量聘请他人护理李玉明,但是李能拒绝对话。综上,闭少花身体不适只是暂时的,并不表明闭少花丧失监护能力,不履行监护职责。而李玉明一直由闭少花照顾,夫妻情感难以割舍。而李能将监护与护理混为一谈认为闭少花前段时间没有尽到护理义务就申请变更监护人完全漠视了闭少花以前的付出,因此,申请人要求撤销闭少花对李玉明的监护权,将李玉明的监护人变更为李能,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闭少花与被监护人李玉明系夫妻,申请人李能系李玉明与前妻生育的儿子。经闭少花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桂0802民特10号民事判决书,宣告李玉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日,贵港市港北区贵城街道小江村(社区)委会指定闭少花作为李玉明的监护人。后被申请人闭少花生病住院,双方就李玉明的照料产生纠纷,申请人遂起诉至本院,要求撤销闭少花的监护资格,变更李玉明的监护人为申请人。本院认为,申请人李能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实被申请人闭少花不履行对李玉明的监护职责,故其要求撤销闭少花为李玉明监护人的资格,将李玉明的监护人变更为申请人的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0条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李能的申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黄明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农燕新 关注公众号“”